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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

关于印发《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08 17:00:41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本科教学各环节中的工作职责,规范教学行为,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规定。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践)教学、实习指导、课外学术活动指导以及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内外答疑与辅导等。此外,教师还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等任务,承担学生学业导师和班主任等工作。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要遵守“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要求,可以对不同的学术流派、学术观点进行介绍与点评,但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不得散布迷信邪说和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五条  教师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要充分挖掘和提炼各门专业课所蕴含的德育元素和承载的德育功能,将思想政治工作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融入教学内容,增强课堂教学育人功能,让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推动“思政课程”向“课程思政”转变。
第六条  教师应秉承“明体达用”校训,弘扬“师院精神”,践行“君子之风”,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既要关爱学生,又要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学生知识、能力、个性和人格的全面发展。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探索与研究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因材施教,总结积累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形成教学智慧,锤炼教学艺术。
第三章  教学资格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及被其他学校因师德不合格辞退人员不得聘为教师。
第八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需聘请校外教师或无教师资格人员担任教学和指导任务的,须经学院同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外聘教师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并主讲过拟开课程。因校企合作需要聘请的实践类课程指导教师须具有三年以上行业或产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职务。外籍教师还须外事处审核,方可承担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第九条  教授、副教授要把人才培养和给本科生授课作为自己工作的第一要务,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生系统讲授一门课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学校副教授、教授等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新录用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职称为讲师以下的在编在岗教师,须接受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原则上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首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青年教师助讲考核合格。
(二)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各主要教学环节;对课程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把握准确;采用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得当;认真撰写并完成全部教案;合理选取与使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三)在各学院教学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教学组织内进行试讲,经评议获准通过。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平行班或特殊需分段教学课程须指定课程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做好课程教学的组织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一)开课前不能提供完整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或讲稿者。
(二)因实验技能较差,无法胜任拟开课程实验者。
(三)教学效果差,在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定为不合格者。
第四章  课前准备
第十四条  教师须认真备课后方可开展课堂教学。备课中要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拟开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真研究拟开课程教学目的、基本要求,熟悉课程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精选教学内容,合理组织教学,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并根据学科与行业前沿的发展,适时更新教案的内容。
第十五条  教材选用须注重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前沿性、适用性。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和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并为学生提供系列参考书目。原则上每门课程都必须要有教材,少数新开课或选修课程确实无合适教材的可自编讲义,教材(自编讲义)须于选课前告知学生并在教学过程中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编制好授课计划(授课进度表),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讨论、课外辅导的学时。
第十七条  制定合理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制作好相关课件、教学模型等材料,合理选取各类教学资源和网络资源,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课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教研室应组织相关教师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目标和计划学分数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动。
第十九条  教师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育人中的主渠道、主阵地地位,着力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课堂教学的全过程。教师不仅要讲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精神。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适当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以开阔学生视野,培养批判性思维。
第二十条  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安排和基本内容,说明作业、课堂讨论、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过程性环节在课程学习中的重要性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按照授课计划和教学进度表上课,不得随意变动。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营造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加强课堂的教学管理,严格课堂教学纪律,加强学生的考勤,并及时反馈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三条  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授课方法,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率。
第六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重视课外辅导,把课外辅导作为课堂教学的有机延续。注重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学习困难学生的个别辅导。
第二十五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该课必需的作业量,确定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次数。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作业批改要认真、仔细,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进行专门记录,并对学生作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养成良好的作业规范。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计入修读课程总评成绩。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七条  实践教学是学生的政治思想和专业思想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更好地掌握基本知识,提高实践能力,优化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各类教学实习环节、社会实践、军事训练、教学考察、专业实习(见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类实践教学都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中。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按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教师应于开课前上交实验(实践)教学进度表备查。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行示教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良操作习惯和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三十条  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要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在实验项目中的比重,积极组织辅导学生团队开展实验室开放项目,培育高级别学生创新项目和学科竞赛参赛项目。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将实验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三十二条  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学(生产)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演示、讲解为辅。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教育。
第三十四条  专业实习(见习)、社会调查、田野作业、教学考察等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带队教师,对所带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安全等全面负责。
第三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指导小组都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按有关规定(由教务处另行制订)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根据课程设计(论文)的要求,选择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论文范围,提前告知学生。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按照进程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一般不少于三次。
第三十八条  课程设计(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论文答辩,并按有关规定评定课程设计(论文)成绩。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教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科学实验,使之初步掌握开展科学研究的方法。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未定级的博士担任。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论文任务书,任务书须提出明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各个阶段工作进度。
第四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可结合教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或社会企事业单位需解决的课题,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以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加强诚信教育,发现抄袭、代做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并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论文质量等认真撰写论文评语。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实验实训、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结束后都应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目的确定适当的考核方式。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形式,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五条  考核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组成,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60-50%,平时成绩占40-50%,采用百分制评定。平时成绩一般根据学生课堂出勤、课堂表现、测验、课后作业等情况进行评定,平时成绩的评定一定要有充足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作用,倡导出一定开放性试题,通过评价方式的变革推进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
第四十七条  命题应正确掌握覆盖面和难易度,题量应与考核时间(一般为2小时)相匹配,命题应采用学校规定的格式,不得人为降低考核难度。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探索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根据课程教学目的,努力实现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在有条件的课程中开展题库、试卷库建设,在公共课和量大面广的专业基础课中实行教考分离。实践性课程和操作性课程要分项目建立科学、具体、可操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做到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结合。
第五十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湖州师范学院考试与成绩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打印、校对、试卷保密、考试过程、评分及试卷分析、成绩递交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不得泄漏考题,认真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课程考试成绩,并对试卷及授课质量进行分析。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二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未经教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换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确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补课时间。
第五十三条  教师在课堂上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到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学院的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拒绝分派的教学任务,并应按要求及时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教师不得私自截留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课程大纲、教案、教材、课件、实验资源、视频、题库、课程网站等),也不得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第五十五条  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反教学管理规章而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五十六条  教师应刻苦钻研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课程教学质量。
第五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及教学技术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注重教改成果的凝练、提升和推广。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参加基层教学组织组织开展的教学研讨活动。外出参加有关教学研究活动的教师返校后要主动为所在基层教学组织做学习交流汇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湖师院发(2003)137号文件)同时作废,其他教学工作参照此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