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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

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08 14:38:12

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教学类事故定级表
2.教学管理类事故定级表
3.教学保障类事故定级表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防范教学事故的发生,依法处理各类各级教学事故,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本科教学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教学工作规范和工作职责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以事实为根据,依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对各类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处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教学管理类(B)和教学保障类(C)三个类别。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五条 各类各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按照《教学事故分类定级表》(详见附件)执行。表中未列的各类各级其他教学事故,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界定的基本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六条 经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一级教学事故。按事故性质、后果及本人认识情况,予以行政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湖州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扣发。
(二)二级教学事故。按事故性质、后果及本人认识情况,予以本单位通报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其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三级教学事故。按事故性质及本人认识情况,予以本单位批评教育,扣发半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七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教学事故的处理不得因当事人的正当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八条 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己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程序
第九条由事故督查及检举单位、个人于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联系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并转交相关事故材料。
第十条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处理办法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核查情况说明和学院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教务处综合研究事故责任人的情况说明和学院处理意见,依据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确定事故性质和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认定结果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送人事处、纪委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提出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复议。
第十四条对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事故人员的处理意见,将作为当事人年终考核、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对发生二、三级教学事故人员,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一至两年(三级一年、二级两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人员,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湖州师范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湖师院办发〔2005〕29号)同时废止。专科教学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件1:
教学类事故定级表
分类
等级
序号
事故定义
教学类
一级
1
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关法规的言论,以及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言论,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的。
2
无故旷教(含实验课)、拒不接受教学任务安排(含监考)或因从事其它工作妨碍正常教学安排,导致未能正常开课或不能落实教学任务,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3
因监考失职造成学生违纪现象严重或对作弊学生不作处理、不上报的。
4
在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过程中故意泄漏试题,或在考场内外协同学生作弊,或在评定、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学生反映强烈的;或试题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的。
5
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教学仪器设备重大损失或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人员重伤、致残、致死等严重事故的。
 
二级
1
未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授课时数,或未经学院同意擅自舍弃、遗漏教学大纲规定应讲授的整章内容的。
2
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或者调课获批后未通知学生到位,造成学生等待15分钟以上的。
3
上课(含监考)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或上课过程中(含实验、技能等课程),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20分钟以上的。
4
监考时,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处理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的。
5
试题出现错误造成考试延误的; 或丢失学生试卷或遗失学生考试成绩的。
6
因工作疏忽造成在辅导、答疑、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试题泄密现象的,或考试完毕后收回试卷数与实考数不符而无法追回的。
三级
1
错订或漏订教材,导致开课2周后学生拿不到教材而又未能有效解决。
2
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含实践、实验、实训),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或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或教学无法正常开展。
3
上课(含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的;或上课过程(含实践、实验、实训)中,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的。
4
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等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5
布置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等)未达到各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数量的。
6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教学进度表、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材料和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等各种教学报表的(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需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7
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造成不良后果的。
8
同一学期同门课程A、B卷或近三年内同门课程的任意两套试卷,试题重复率达到30%(含)以上的;或试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程提前1/2时间结束的;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有关要求及时上交考卷等命题材料。
9
泄露试题致使考试成绩严重失真造成不良影响的。
10
监考教师考前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或监考中做上网、观看手机等与监考无关之事;或监考中无正当理由离开考场的。
11
经查一个班级试卷中有10%以上出现试卷成绩差错的;或单份试卷成绩差错达10分。
12
教师不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所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重复;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伪造数据或抄袭现象、毕业论文(设计)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且指导教师未能及时指出。


附件2:
教学管理类事故定级表
分类
等级
序号
事故定义
教学管理类
一级
1
故意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或丢失学生学籍档案的。
2
由于管理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大型、贵重教学设备损坏的。
3
缺失学生试卷,导致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没有成绩的。
4
对各类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
二级
1
因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指将证书发给不应获得证书者)的。
2
对各类教学事故,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3
故意泄露试题或答案的。
4
缺失学生试卷,导致一个班半数以上学生没有成绩的。
三级
1
培养方案中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排错,影响正常教学的。
2
教学任务未落实,开学第一周内未安排教师而影响教学的。
3
因工作疏忽造成各类考试安排、课程调度等出现失误且未能及时处理的。
4
未及时选择采购教材而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的。
5
未按学校的统一安排完成各项教学管理工作,造成工作延误且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的。
6
因延误上课通知、临时教学调课通知或因通知内容不当而造成一个教学班秩序混乱的。
7
过失泄露试题或答案的。
8
缺失学生试卷,导致个别学生没有成绩的。
 


附件3:
教学保障类事故定级表
分类
等级
序号
事故定义
教学保障类
一级
1
修缮或改造工程因组织不力、指挥失误,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造成学生停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2
因工作人员失误或人为破坏,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备损坏的。
二级
1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
2
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师生空等15分钟以上的。
3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应就或允诺完成的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或教学设备维修项目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4
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实验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5
接教室、实验室报修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的。
三级
1
教室多媒体设施、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因人为原因3日内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教学的;教室卫生环境脏乱差,影响上课等教学活动的。
2
上课教室或实验室不准时开门,影响正常教学的。
3
上、下课电铃不准时,广播乱响,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4
未及时采购教材而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的。